[880] in Zephyr_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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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emon@ATHENA.MIT.EDU (fds)
Thu Apr 14 04:12:22 2005

Message-Id: <200504140812.j3E8CARY018803@fort-point-station.mit.edu>
From: "fds" <fasfd@21cn.com>
To: zephyr-comments@mit.edu
Content-Type: text/plain;charset="GB2312"
Reply-To: fasfd@21cn.com
Date: Thu, 14 Apr 2005 16:12:06 +0800

            代理出口协议
甲方:
乙方:厦门市达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委托甲方代理出口柳、草、藤制品及木制品、木家具,出口金额每年约300万美金,另有100万美金服装。
二、	乙方负责:
1、	乙方负责商检、报关、保险、银行、运费及其它杂费。
2、	如在商检、报关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乙方负责出理,甲方有责任给予协助。
3、	乙方承担产品质量、交货期、收汇等负责任并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4、	货物出口后,乙方及时把出口报关单及相关单证交给甲方。
5、	货物出口后,在海关信息已确认情况下,同时收到出口报关单,核销单和增值税发票等退税机关要求的单证后,由甲方通知乙方把外汇电汇到甲方账户,甲方收到外汇后当天内即时按1美元比9.18元人民币的结算价汇到乙方指定的工厂银行账户。
6、	若甲方自己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负责调配外汇和抵扣发票给甲方,这样则可按1美元比8.85元人民币结算。
7、	乙方负责外商和甲方签订外贸合同。
三、	甲方负责:
1、	甲方提供资料给乙方商检及报关用。(核销单、出口报关委托书、商检委托书、出口装箱单、外贸合同、出口发票)
2、	甲方收到外汇后当天内进行结算。
四、	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
五、	本协议一式贰份,传真件有效。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联系人:李锦锋
                                             电话:13632673565   传真0755-61351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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