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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emon@ATHENA.MIT.EDU (ry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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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Wed, 5 Dec 2007 09:55:51 +0800
劳动合同法新规定、新变化及企业应对策略(12月22日)
新劳动合同法之下的工资、工时、加班管理及其争议处理研讨会(12月23日)
主办-单位:中 企 培 训 在 线
费-----用:1000元/人/天,参加两天1800/人/两天
时-- --间:2007年12月22-23日 佛山市金湖宾馆(佛山市普澜二路)
报 名 电话:广州 020—34031124 传真:020—34031004
报 名 电话:深圳 0755—81628653 传真:0755—81605309
学 员 对 象: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监、人事主管、薪酬
专员、绩效主管、培训经理、招聘主管,企业法律顾问,劳资、工会、行政及各部门经
理、主管等相关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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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程 背 景:
经两年起草、四次审议,新《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劳动法》相比,新法在劳动合同管理规范上做出
了一系列调整。重大调整涉及集体合同效力规定、劳务派遣、经济性补偿等。面对新法的调
整,企业在管理上应做哪些改变,应采取哪些措施以减少新法带来的各种风险及纠纷?人力
资源管理者应如何调整思路,如何在选育用留四个环节上贯彻新法,提高员工管理水平?随
着新法颁布的日趋临近,这种种问题已成为众多企业经营者、人力资源工作者和各级劳动与
社会保障部门关注的重点。
正所谓民心顺则国运兴。企业也如此,处理好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
系,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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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 师 介绍:梁硕南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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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劳动人事法律专家,资深培训讲师,中山大学行政管理和法律专业双学历,中国劳
动人事网、中国人力资源培训网总经理兼首席法律顾问,《中国劳动人事政策法规专刊》主
编,广东圳扬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部部长,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会员、深圳市企业法律顾问
协会会员。梁老师专门从事劳动人事法律研究、人力资源管理研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代理
和劳动法及人力资源管理的培训工作,曾先后担任大民集团、长江礼品、欧陆家庭用品、正
大集团、康地集团、福群集团、东丰精工等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跨国公司、三资企业、
民营企业的劳动法律顾问和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曾为美的集团、大民集团、正大康地集团等
世界知名大企业完善、制定、审核企业规章制度,是位既熟悉企业管理又精通劳动法律,且
有丰富劳动争议案件代理经验的复合型专家。梁老师曾成功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代理过数以
千计的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曾在《中国劳动保障报》、《深圳法制报》等多家报刊上为
读者解答劳动法律问题,还受邀到深圳、东莞、佛山、广州、武汉、湖南等全国各地讲授劳
动人事法律课程,受到当事人和学员的好评,常有不少企业的管理人员跟踪参加梁老师主讲
的课程。
梁老师还常常受邀为企业内部讲授劳动法与人力资源管理课程(内训)。梁老师服务过
的客户主要有组织执行力研究中心(香港)、大民集团、正大康地集团(深圳、广州、珠海)、
美的制冷集团(顺德)、福群集团、北洋投资(湖北)、中国南车集团(湖南)、时代集团
(湖南)、万昌印刷(佛山)、汇安人力(东莞)、长江礼品、泛亚人力、华盈恒信、金融
联、东丰精工、鸿邦电子、伯佳时装、广丰和恭、港濠制衣、泓亚光电子、冠城礼品、宝科
电子、新强印刷、积架宝威、立基塑胶、欧陆家庭用品、祥和彩瓷、嘉乐祥、金利珠宝、奥
雪玛服装等近百个企业和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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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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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12月22日)
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背景、调整思路及深层次原因分析
(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概述及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背景
(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及其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三)劳动合同法立法思路的变化和调整及其深层次原因分析
(四)对劳动合同法的总体评价。
二、劳动合同法重要条文解读及新规定与现行规定的主要区别
(一)关于适用范围的新规定。
●适用范围扩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二)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新规定。
●企业规章制度不能由企业一方说了算,须劳资双方“共决”,并向劳动者公示。
(三)关于用工手续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新规定。
●不签订劳动合同须支付员工二倍工资,甚至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关于禁止担保的新规定。
●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收取押金、扣押档案等可罚款2000元。
(五)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新规定。
●三种情形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须支付员工二倍工资。
(六)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的新规定。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增有减,增增减减体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七)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新规定。
●严格控制试用期,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盘剥劳动者。
(八)关于培训费用与服务期的新规定。
●服务期不能随意约定,只有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才可约定服务期。
(九)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的新规定。
●竞业限制须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须按月支付。
(十)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新规定。
●只有二种情形可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对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却不受限制。
(十一)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新规定。
●三种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无效仍须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十二)关于拖欠和克扣工资的新规定。
●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十三)关于用人单位变更、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规定。
●用人单位变更、合并或者分立,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十四)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
●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加班费或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随时辞职要求经济补偿。
(十五)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增加,实质是对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条件的放宽。
(十六)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不一定终止,终止情形只有法定而不能约定。
(十七)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的新规定。
●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十八)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的新规定。
●适当减轻用人单位解雇成本,高薪员工的补偿年限和工资基数双封顶。
(十九)关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的新规定。
●增加用人单位违法解雇成本,违法解雇劳动者须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
(二十)关于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新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二十一)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二十二)关于劳务派遣的新规定。
●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须负连带责任。
(二十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新规定。
●规范非全日制用工,保护灵活就业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十四)关于个人承包用工的新规定。
●个人承包用工损害劳动者权益,发包人与承包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十五)关于非法用工的新规定。
●无营业执照非法用工,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二十六)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的新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而损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合法权益须负赔偿责任。
(二十七)关于过渡性条款的规定。
●过渡性条款规定了新旧劳动法规的衔接、适用和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及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等问题。
三、目前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法律风险
(一)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风险
(二)关于劳动合同签订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风险
1、知情权和告知义务问题
2、劳动合同试用期问题
3、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问题
4、劳动合同违约金和赔偿金问题
5、劳动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问题
……
(三)关于要求员工提供担保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风险
(四)关于员工培训与服务期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风险
(五)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管理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风险
(六)关于工资和岗位约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风险
(七)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风险
(八)关于劳动派遣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风险
……
四、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一)关于规章制度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二)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三)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四)关于试用期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五)关于培训费用与服务期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六)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七)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八)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九)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十)、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十一)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十二)关于劳务派遣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十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第二天(12月23日)新劳动合同法之下的工资、工时、加班管理及其争议处理研讨会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劳动报酬)问题的新规定及企业应对策略
(一)关于劳动报酬、劳动定额管理的规章制度的新规定。
(二)关于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工资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三)关于签有劳动合同,但对工资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四)关于试用期工资标准的新规定。
(五)关于服务期工资调整的新规定。
(六)关于劳动合同无效时工资支付的新规定。
(七)关于拖欠、克扣工资及其法律责任的新规定。
(八)关于严控加班和依法支付加班费的新规定。
(九)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员工被迫辞职的新规定。
(十)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的规定。
(十一)关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标准的新规定。
(十二)关于劳务派遣劳动报酬标准的新规定。
(十三)关于非全日用工工资支付的新规定。
(十四)关于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工资支付的新规定。
(十五)关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工资支付的新规定。
(十六)企业应对上述新规定的主要策略
【问题研讨与案例分析】
1、企业如何履行制定工资支付制度的民主程序和公示、告知程序?
2、不签订劳动合同与签有劳动合同,对工资约定不明的处理有何不同?
3、试用期工资可否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4、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员工工资,员工可否通过仲裁和诉讼主张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员工工资,员工可否通过仲裁和诉讼主张加付50%-100%的赔偿金?
6、员工入职三个月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第一个月工资是否要双倍支付?
二、工资支付的基本要求
(一)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最低工资的定义及其范围;
(二)克扣工资、拖欠工资的理解与适用;
(三)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
(四)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及其制定、公示要求;
(五)工资集体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签订要求;
(六)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七)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八)工资支付台帐和工资清单的内容及其制作要求;
(九)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
【问题研讨与案例分析】
1、如何约定和确认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2、最低工资是否包括房补和伙食补贴?
3、销售人员和计件人员没有完成劳动定额(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其工资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4、企业长期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是属于克扣工资还是拖欠工资?
5、工资支付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企业在节后或休息日后支付员工工资是否属于拖欠工资?
6、企业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违纪罚款和过错赔偿款是否属于克扣工资?
7、如何理解工资的按月支付(每月至少支付工次)?固定每月30日发放前两个月的工资是否属于按月支付?
8、实行计件工资制和年薪制的员工,企业可否不按月支付员工工资?
9、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何时结清员工工资?
10、用人单位扣除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抚养费后的月工资余额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1、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违纪罚款和过错赔偿后的月工资余额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除部分可否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12、经员工本人同意,用人单位可否从员工工资中扣减其他费用?扣除后的月工资余额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工时、休假管理
(一)有关工时制度的法律规定及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工时制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或岗位应否办理报批手续?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
(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等各类假期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
(四)非国有企业员工是否享受探亲假?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因探亲待遇引起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问题研讨与案例分析】
1、年休假、探亲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假期遇休息日是否增加假期天数?
2、年休假、探亲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假期遇法定节假日是否增加假期天数?
3、年休假、探亲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假期是否具有强制性?企业可否不给员工相关假期?
4、年休假和探亲假应如何安排休假才合理合法?
四、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及加班工资管理
(一)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和法定倍数。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应否支付加班工资或如何支付工资?(三)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否支付员工加班工资或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四)如何设计工资结构可以合理减少支付加班费?
(五)如何合法、合理地安排员工加班和休假,有效控制用工成本?
【问题研讨与案例分析】
1、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可否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吗?2、某员工月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800元,工龄工资150元,月奖金300元,房补300元,伙食补贴300元,其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多少?
3、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3倍工资还是4倍工资?
4、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其每月实际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企业应否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如何支付其加班工资?
5、某企业每天工作6.5小时,每周工作6天,即每周工作时间只有39小时,员工星期六上班是否应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五、法定节假日、产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假、丧假、病假、工伤期等各种假期的工资支付标准。
【问题研讨与案例分析】
1、珠海市某企业某员工已在企业工作了5年,其月工资2000元,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是690元,企业与员工没有约定病伤假如何支付工资,员工因病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六个月内),该企业只按690元的80%(即552元)的标准计付该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请问,该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2、某员工工伤前几个月每月的工资数额都不相同,其在停工留薪期内,企业应如何支付其工资?受伤前的工资有加班工资,受伤后在停工留薪期内,企业应否支付其加班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一)员工参加社会活动时间的工资支付规定。
(二)员工被判刑适用缓刑期间和因涉嫌犯罪被拘留期间的工资支付规定。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判撤销或无效时的工资支付规定。
(四)合伙企业拖欠工资的工资支付规定。
(五)租用场地、厂房的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时的工资支付规定。
(六)实行承包经营拖欠工资的支付规定。
(七)建筑活动中违法发包、分包、转包而拖欠工资的支付规定。
(八)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工资的工资支付规定。
(九)非因员工过错停工和因员工过错停工的工资支付规定。
(十)企业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工资支付规定。
【问题研讨与案例分析】
1、员工作为证人参加仲裁、诉讼活动,单位应否支付员工工资?如何计付?
2、用人单位不当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诉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员工可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仲裁、诉讼期间的停工工资损失?
3、具备合法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作为发包方的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垫付工资?
4、用人单位可否只对个别员工停工,而只按最低工资的80%发给员工工资(指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5、因员工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员工工资?如果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呢?
6、2007年6月1日之后,用人单位所欠职工的工伤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是否属于优先支付范围?依法不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是否属于优先支付范围?
七、违反工资支付法规的法律责任
(一)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责任。
(二)克扣或者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
(三)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律责任。
(四)未依法制定和公示工资支付制度的法律责任。
(五)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责任。
(六)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责任。
(七)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法律责任。
(八)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法律责任。
【问题研讨与案例分析】
1、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等情形,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是应付金额的50%-100%还是1至5倍?
2、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等情形,劳动保障部门是否可以一开始就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50%-100%或1至5倍的赔偿金?
八、工资争议举证责任分担和工资争议处理技巧。
(一)工资争议举证责任分担原则
(二)工资支付争议中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理解?
【问题研讨与案例分析】劳动者追索工资(包括加班工资)的时限是多长?是60天,还是二年?或者更长时间?
九、用人单位在实际工资支付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一)员工自动离职是否要支付员工工资和如何支付员工工资?
(二)员工离职,未收回的业务提成和未到期的奖金(季度奖、年终奖)是否要支付和如何支付?
(三)可否从员工工资中扣减员工的食宿费?
(四)计件员工、业务人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怎么处理?
(五)可否从员工工资中扣除违纪罚款和过失赔偿的费用?扣除比例和底数问题?
(六)实行年薪制和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可否按季度、半年或年底才支付工资?
(七)员工离职未配合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可否暂扣其工资不发?
【问题研讨与案例分析】如何避免因工时、休假与加班引起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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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新规定、新变化及企业应对策略"
"新劳动合同法之下的工资、工时、加班管理及其争议处理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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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后请传真至020—34031004或0755—8160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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